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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和建筑物建成后再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势必造成资源浪费,增加建设成本。为此,《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专业法规,也适用于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考虑到道路和建筑物建成后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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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修建道路或建筑物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应进行改造。《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重点是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国家机构公共服务场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机构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同时,对于改造责任明确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已建成道路和建筑物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由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以下机构场所的无障碍改造:、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统筹各专业管线的规划和建设,建立统一的综合地下管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铺设。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已有的地上管线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时序改造入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竣工测量,由普查或者测量单位编制地下管线档案,并在普查或者测量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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