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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推定责任。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应当赔偿的是...
对院方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除院方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院方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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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小孩在幼儿园摔倒致伤,幼儿园承担过错责任。老是在此时有没有过错时关键,比如:老是有没有走开,或即使没有走开但放任小孩子不管等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如果幼儿园的老师已经按规章制度尽到了合理的照顾孩子的义务、没有空岗或是其他过错:幼儿园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受伤孩子的损失应由抓伤人的孩子监护人负责赔偿。 2.孩子在学校受伤,对方小朋友的家长、学校及孩子投保的保险公司三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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