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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无缺陷不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产品侵权首先要有缺陷,其次是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最后,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无缺陷产...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导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后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构成产品缺陷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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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存在缺陷由谁负责?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则可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而是在产品投入流通后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或者其他原因才出现的缺陷的; 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生产者要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就必须提出证据证明有上述情形之一存在,即生产者应负举证责任。对于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销售者虽然没有过错,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商品存在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上述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缺陷的存在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但这并不意味着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这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都负有向受害人赔偿的义务。其中一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免除了另一方向受害人赔偿的义务。履行赔偿后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履行赔偿义务者即为责任人,这时,民事法律关系终结;二是双方均有责任,这时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在双方之间发生了。履行义务一方成为新的权利人,享有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应承担义务的权利;三是履行义务方没有责任,这时也产生了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上述两种情况,《产品质量法》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主管部门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产品无缺陷不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产品侵权首先得产品具有缺陷,其次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最后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没有缺陷的产品没有侵权产出损害的可能性,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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