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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工商、公安、纪检、等单位需要向发证机构查询或者调查出口许可证,应当依法出示有关证件,发证机关方可接受查询。
边境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已领取的出口许可证如遗失,经营者应当立即向许可证证面注明的出口口岸地海关及相关发证机构书面报告,并在全国性经济类报刊中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构凭遗失声明,并经核实该证确未通关后,可注销该证,并核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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