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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影响的。再婚登记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男女双方共...
再婚后,原来的离婚证是有用的,证明你和原配偶婚姻状况的。 当事人离婚后,不管当事人是否已经再婚,只要不是复婚,其与原配偶的事实是一直延续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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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原来的离婚证是有用的,证明你和原配偶婚姻状况的。 当事人离婚后,不管当事人是否已经再婚,只要不是复婚,其与原配偶的事实是一直延续下来的,即现在任维持与原配偶的离婚事实。其实保留与不保留对您影响都不是很大,保留着可能会省去今后可能遇到问题时产生的麻烦,比如您与前妻产生纠纷可能会需要离婚证件证明你们之间的身份关系等。
登记过离婚并不会影响再婚,关于再婚的规定如下: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第二条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第三条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第四条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第六条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婚姻不存在真假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后就不再是夫妻。在法律上来说,人身关系的变更,必定会带来财产认定的效果。 2、离婚后购买,只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再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的部份及其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复婚后还贷部份并不影响。 3、有争议的部份在于离婚后复婚前,登记在男方名下,这段时间首付和按揭能否认定为共同财产。需要看出资情况,也就是你需要证明首付和按揭是用原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付的。如无法证明,最好提前收集好证据,夫妻双方约定清楚,把事实协议写好。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存在什么伤感情,碍面子一说。 4、关于他偷偷卖掉房产,这个风险是无法避免的。不动产登记是在他单身的时候,而且只登记他一个人名字。他有充分的处分权利,由于房产登记的公信力,处份房产不需要经过女方同意和签字。就算夫妻间有协议约定为共同财产,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男方私自处分财产,女方只能要求男方赔偿,但无法追回房产。 签好协议约定为共同财产,除了解决首付和按揭认定为共同财产外,还可以有依据遇到此类情况向男方追偿的依据。要真正做到完全规避风险,只有还完按揭后,及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加上女方的名字。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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