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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父母死后房产兄弟姐妹有权继承么 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综上,在你未立下合法有效遗嘱的前提下,你出现事故后,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父母(你的,如果尚在),子女(如果有)、配偶(如果有,如果未离婚、如果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假若存在 第一继承人 第二继承人就没有继承权!故而提问中的兄弟姐妹没有上述继承权。
你父母的兄弟姐妹没有继承权,无权要求分割你父亲的遗产。房产虽然登记的是你父亲的名字,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款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你父母一人一半。然后你父亲的那一半财产进行继承。继承人只有你的奶奶﹑你和你的母亲。因此,你父亲的一半财产,你奶奶﹑你和你母亲一人1/3。如果你奶奶﹑你母亲同意,她们可以做个公证遗嘱,写明她们百年之后,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均归你所有。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间产生的亲属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旁系血亲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可见,在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便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间互有继承权。而被收养人于其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彼此不再相互享有继承权。 但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兄弟姐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解除,相互间的法定继承权也随之消除。被收养人于其生父母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相互间互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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