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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 2、办理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3、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民间组织管理科审核、实地考察、制作决定文件及证书、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及文件。 4、数量:无 5、期限:60天 6、监督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注意事项:1。计划和合同规则已经完成。二、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均通过检验,符合法令、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计划文件规则及合同要求。三、工程材料符合要求。4、单位工程中包含的分部工程相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查材料完好;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则。五、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符合要求。6、所有专项检验和相关专业体系检验均通过(施工单位)。
工程验收报告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第二,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第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治疗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第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第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第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第七,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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