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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1)送达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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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有两种情况: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采用直接、留置、邮寄、委托、代收等方式无法送达。 所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离开自己的原住所地或居所地,没有任何音讯的状况,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是指受送达人离开自己原住所地或居所地,时间较长,仅知其一定的去向,处在一定的区域,与其亲友具有一定的联系,而不知其具体所在,送达地址不得而知,无法得到确认,不能采取直接、邮寄、委托、代收等方式送达的(可称受送达人下落不详)。如离婚案件,原告起诉时通过对被告的审查,仅知被告在某一省份务工较久,无法得知更多详情,对被告便可适用公告送达。
法院传票公告送达是指是被告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通过公告程序从法律上视为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公告程序的条件必须是被公告人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民通意见》第八十八条对公告的方式作了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1)送达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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