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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
要看具体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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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系某公司职工,6月12日早晨驾驶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与一辆小型货车相撞受伤。因小型货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事后,该公司为施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以施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无法认定,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工伤的情形为由,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施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的受伤害职工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施某即属于第14条第6项并未排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属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交通事故责任人无法确定不是认定工伤的标准,主要是看其是否是在上班途中遇到的车祸,如果是才能认定为工伤,否则即使是不负责任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七种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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