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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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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适用,以“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为要件,该要件应具备的因素有:双务合同、基于该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对待给付关系。 (二)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鉴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目的在于使合同双方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因此只有在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未为对待给付或给付不符合约定。 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以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为要件。如果他方当事人已经完成实际给付,则当然不能再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要件是:双方需互负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给付债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履行债务顺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债务履行具有可能性。
(1)双方的债务系由同一双务合同而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在履行上的牵连性,故应以双务合同为限。同时,双方的债务必须根据同一双务合同而生,否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2)双方债务必须均届清偿期或当事人一方先为给付的义务。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援用,系给付于对等给付的同时交换,即对价的同时实现,故双方债务必须均处于可请求履行的状态,但是,若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方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3)须相对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未提出履行。否则,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余地。 (4)须对方的履行仍为可能。若对方的履行已不可能时,无论是由于可归责或不可归责于对方的原因,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应适用其他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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