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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定期报告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二)培养该项目传承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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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和保护工作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定期报告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二)培养该项目传承人;(三)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四)保护相关的文化场所;(五)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传授、展示技艺;(二)开展讲学、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动;(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建议;(四)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传承活动给予支持;(五)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助和奖励;(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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