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A.医、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3)必须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费用缴付方:一般为提起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支付。
1、当事人申请办理卫生行政部门的,应当书面申请办理。申请书交给江门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2、当事人自知道或知道身体健康受损之日起一年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3、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申请办理卫生行政部门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至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1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