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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纯的吸毒行为不会构成犯罪,不会被关进看守所。如果有贩毒、容留他人吸毒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等才构成犯罪。 2、在押人员交流吸毒的现象,难以避...
单纯的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会关押在看守所。如果关押在看守所,可能涉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或者贩毒罪。一、《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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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犯在羁押期间,是否能够吸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一般而言,看守所内是不允许吸烟的。同时,看守所会有自己的相关规则。另外,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看守所应当建立教育人犯的制度,做好人犯的教育转化工作。对人犯的教育,应当因人施教,以理服人,体现政策。对女性人犯的谈话教育,由女干警或者二名以上干警进行。第四十一条看守所应当根据人犯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监规的教育,促使人犯遵守监规,如实讲清问题,积极检举揭发监内外的违法犯罪活动。第四十二条对人犯教育,可以采取集体训话、个别谈话、配合办案机关召开从宽从严处理犯罪分子的大会、动员人犯亲友规劝、选择人犯或者被释放的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看守所应当组织人犯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进行时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跃生活。第四十三条为了促进人犯的思想改造,增强人犯体质,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侦查、起诉、审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内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第四十四条组织人犯劳动,必须量力而行,患病的人犯、死刑犯不得参加。严禁私自使用人犯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活。
家人存钱看守所出具三联单,其中一联交给犯人,上面有家人的签名。犯人近亲属送给或者送给犯人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应当详细登记,办理手续后交给犯人;现金由看守所保管,犯人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不允许收留的物品,应当当场或者登记后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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