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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损毁需重新补发的,经民警调查核实,报派出所长分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审批办理。 2、户主和户内成员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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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户主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申请补领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立等可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居民户口簿丢失或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书面申请(户籍所有成年成员必须在申请上签字)。户主因其他原因不能向派出所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委托人应为本户成年人(如果其他人在本户确实可以委托),民警到本户调查后,家庭和家庭委员会应出具相关证明,申请补办。准备好上述材料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即可补办。 办理条件:本市居民因各种原因遗失户口簿需要补领的。 所需证明材料:提供户主身份证和书面申请补领(户主因特殊原因不能自行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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