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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判定书下达之后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在交通事故中,要认定工伤是必须要交通部门开具的事故责任判定书的。如果此判定书最终无效是不能作为依据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法院判决书下来后,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财产保全分为诉中保全和诉前保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书的,不再适用诉前保全,然后是否适用诉中保全,应当根据以下情况进行确定: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还未生效的,说明案件还是诉讼中,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财产保全;2、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申请重新认定,但是可以向作出事故认定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提供相关证据及理由证明原认定的错误及不当之处,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原认定予以纠正或改变。 法院会依据被告人(肇事者)的这些无驾照未赔偿的具体情形确定量刑的基准刑,从而确定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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