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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是三至十三人;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是五至十九人; 如果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是股东大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及业务活动的指挥和管理,负责公司股东大会或企业股东大会的报告。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大会或员工股东大会作出的决定。董事人数:根据我国《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人-13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可以设立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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