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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结束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情况制作《商务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全面反映现场检查内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等。必要时,可以采取...
两个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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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员或听证主持人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听证应当制作《商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记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决定。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予以处理。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只提出口头警告,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查封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财物:(一)发现违禁物品;(二)需要立即制止违法行为;(三)防止证据损毁;(四)防止当事人转移涉嫌违法财物;(五)防止发生损害或扩大损害后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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