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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与受理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
1、《民法典》规定遗嘱见证需要提供立遗嘱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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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一些想立遗嘱的人,鉴于多种原因,不愿意去做公证,而选择更为方便的律师见证。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关于律师见证的基本程序如下: 1、立遗嘱人应向律师事务所提出见证申请,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两名专业律师进行律师见证。(可到所可上门) 2、立遗嘱人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1)身份证明;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见证律师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律师为立遗嘱人制作谈话笔录,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见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4、(1)立遗嘱人自书遗嘱的,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2)律师代书遗嘱的,代书遗嘱时,两个承办律师应在场见证,由其中一名律师代书。代书完毕,代书律师必须向遗嘱人宣读;遗嘱人审阅全文至完整理解和无异议;代书律师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律师姓名;由遗嘱人、两律师签名。如遗嘱人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以按手印取代,由代书律师在其手印前写明立遗嘱人的姓名。以上同时要求两律师不得与立遗嘱人有利害关系,否则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5、根据见证需要,见证律师可以对遗嘱人进行照相和全程录像。以上程序完成后由律师制作《律师见证书》,一式四份,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各执二份。 律师遗嘱见证不仅具有及时性、客观性及合法性,能更好的反应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同时由于律师参与了遗嘱的制定过程,对立遗嘱人的财产状况以及真实意思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律师还可以担任遗嘱保管人、遗嘱执行人的角色,对立遗嘱人提供更为全面便利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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