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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问题很大,估计可以写一本书。网上的信息也很多,你可以去看看。 根据我们公司从事商标、著作权多年的经验写几点不一样的: 著作权和商标关系...
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著作权是受到我国相关法律严格保护的,如果我国合法的公民发现自身所拥有的商标著作权受到了他人侵犯的,是可以第一时间收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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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的名称应属于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不仅限于文字作品的标题,还涉及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各类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在整个世界范围还没有统一的规定。 有的国家对其采取著作权的方法保护,有的国家采取其他方法给予保护,有的国家则不予保护。 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保护的国家,也并非所有的作品标题都受著作权保护,而是视情况对作品的标题分别采用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 例如法国1957年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即使在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同类作品上使用该标题。 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法保护时,如何界定标题的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标题可否作为单独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鉴于国外的实践经验,如果只对具有独创性的标题给予著作权保护,在司法审判中就必须划定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界限,这无疑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我们认为,作品的标题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不宜由著作权法保护。 这样,不管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要被他人用于商业目的,都有可能寻求法律援助。
著作权分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 从理论上讲,官方文件和官方译文,符合一般作品的构成要件,但其目的为人们提供行为规范,需广泛传播,因此,不能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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