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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具体措施如下: 1、实行代理投票制度; 2、对股东会表决实行累计投票制; 3、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排除;等等《公司法》第四...
法律对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如下: 一、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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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认为,从本质上讲,公司制度构建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因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确立与实施,中小股东在公司利益格局中处于弱势。现行公司法侧重于公司外部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具体规定,以至公司成为中小股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认为,从本质上讲,公司制度构建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因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确立与实施,中小股东在公司利益格局中处于弱势。现行公司法侧重于公司外部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具体规定,以至公司成为中小股东难以冲破的“经济牢笼”。 尤其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戴福说,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完全“资合”的性质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强调“资合”的同时也强调“人合”的性质。但是,公司法并没有从制度设计上真正体现这种人合性特点。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完全按照股份公司的原理设计,处处体现为资本多数决原则。即便个别中小股东能够被当选董事会成员,但是因为董事会的组成、议事、表决等均由股东会决定,故通过董事会限制大股东是难以实现的。同时,大股东更容易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而小股东却没有任何反击的能力。 戴福认为,加大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应扩大中小股东诉讼的受案范围。无论公司股东权益受到何种损害,都有权提起诉讼;另外,赋予中小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目前,中小股东有两种方式保护自己:一是将股权转让;二是公司解散清算后收回剩余财产。但是,这两种可能的途径完全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中小股东难以收回出资,剩余财产分配权也难以落实。
以下措施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1、保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2、确保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 3、中小股东有席位保障和话语权。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七、董事、监事选举实行一股一表决权。
保护改制企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方法如下: 1、在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章程中可制定更为严格的规定,以制约大股东的行为。 2、针对公司法中章程规定的诸如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得较为简单或不完善的地方可以细化,具有可操作性。 3、建立公司财务、政务公开制度。 4、赋予普通股东更多的知情权、调查权。 5、对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强制性规定时,可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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