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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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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适用主体,是指经营者即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其特点是: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在行为方面,从我国现实经济发展的需求出发着重规范经济生活中亟待加以约束的违反市场交易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将一些已经初漏端倪的竞争行为加以约束;在主体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体范围广泛,既约束、规范市场经营者,也约束、规范政府的行为。 2、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的特色。以现有的经济监督部门作为主管机关,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 3、法律责任的深化。加大法律责任力度,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用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
按照《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描述,有奖销售就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该条规定的主体是经营者,属于管理性规范。法院判决中一个决定性的观点认为法条中规定的5000元是对抽奖活动的规定,本案是直接中奖,即对被上诉人有奖销售活动给予了定性。本案的上诉人在购买温和特曲王酒之后,发现酒盒内标签标注了“38%vol温和特曲王低度浓香型白酒,山东温和集团.山东温和酒业有限公司”字样,盒顶盖刮奖区为“特等奖:克罗地亚100000库纳”,因此被上诉人不是为了销售自己的产品而以抽奖为销售模式,仅仅是给与客户一定价值的回馈,赠与奖品成为销售者的目的之一。这一销售模式形式上符合“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这样一个公式,当上诉人通过买卖合同获得产品之后发现自己中奖时,奖品就以赠与合同标的的形式归属于自己了。因此法院认为这是“直接中奖”的结果而非抽奖,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约束,中奖结果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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