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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你所说的异地执行,应该是委托执行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因此原审法院将该案委托当地法院执行并不不当。之所以这样规定,首先是由于当地法院比较了解情况,有利执行;其次如果原审法院去异地执行,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而赋予当地法院执行的职责,可以让地方保护保护不容易明目张胆地进行。如果仍然受到干扰,法律也赋予了你申请上级法院执行、申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等监督措施,以保护你的相关权利。因此你还是应该配合法院委托执行为妥。
可以要求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时,是有不同的情况的,是作为担保财产还是要查封的对方财产,如担保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需提交双方的婚姻证、户口本并夫妻双方在担保函上签字,即可查封,如查封的被告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查封,不受影响。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该条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及具体案情而确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如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为防止另一方转移、隐匿、处分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方可以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如在其他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被告包括夫妻二人,为防止转移财产,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如果被告系夫妻的其中一方且债务系该配偶一方的,原告也可以申请对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但是,在执行时,不能侵犯配偶的财产权。在起诉离婚时,若一方认为对方可能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可以在起诉离婚时,提出保全相应财产的请求。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债权人在起诉夫妻双方时,如认为债务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的,也是可以申请保全夫妻的共同财产。财产保全是自愿的,人民法院不强制要求。申请财产保全是先进行支付保全费用没支付给人民法院,在支付完成时,人民法院就会立即采取保全。财产保全的费用是根据财产的多少进行收取的,财产越多,那么收取的财产保全费也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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