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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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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变更子女姓名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名。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的复涵》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变更子女姓名,这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名。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虽然是针对父母单方面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的具体情况,但其依据和确立的是一个基本原则:父母无权单方面将子女姓氏改为第三人姓氏。根据这一原则,单方面改变子女姓氏是无效的,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姓氏。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姓氏变更而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如果父亲或母亲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 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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