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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流程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流程。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第六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1、工程报名,不同省市应该有不同的工程报名渠道。 2、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3、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根据招标公告说明的时间内去招标代理处领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4、制作投标文件。 5、开评标会议。会议应按照招标文件之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进行。 6,中标通知书。在结束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且无投诉的前提下,招标代理机构可拟出中标通知书,送审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便可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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