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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是什么?

2021-11-10
公司监事会,又称监事,是监督董事会经营活动的机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在《西方公司法》中被视为公司的任何机关,即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或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1、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在其组成人员中选择一名召集人;股东数量少、规模小的,可以设立1至2名监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员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一样,监事有期限。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任期为每三年一次,可以连选连任。2、公司监事会的选拔和限制监事会成员的选拔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也可以由股东会决定,并且经常规定一些限制。比如法国规定,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审计的监察人员必须是股东,但业务执行人及其配偶,以及金钱以外的财产出资人和特别受益人,应当认定其受益人及其配偶不能担任此职务。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监事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选举由股东选举决定。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因此,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不要求成为股东,为避免滥用职权或权责混乱,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这是由公司各组织机关的不同职权决定的,也有利于公司业务的顺利进行,各部门更加专业化,有利于协调与合作。3、公司监事会的责任在西方国家。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审计、查阅会计文件、调查、检查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通知董事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召集股东会等。《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有以下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监督董事和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③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④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主管出席董事会会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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