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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是各犯罪分子共同造成了被害人受损的犯罪结果。 其立案标准应以受损总额计算,而不能以分赃所得计算。共同犯罪是一种犯罪的特殊...
1、应这样认定诈骗共同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人以上共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人犯诈骗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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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行为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次双方都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与他人一起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并共同导致该诈骗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再次在客观上共同犯罪行为人已经达到同一种罪行的犯罪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般的诈骗罪指《刑法》第266条规定的个人犯罪,它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就是诈骗罪的含义,诈骗罪的处罚范围较大,从拘役、管制到无期徒刑,诈骗罪的量刑要参考的情节有哪些?,诈骗通常都是团伙作案,对于共同诈骗犯罪如何处理呢?下文中将为您详细介绍。一、诈骗罪的含义一般诈骗罪,专指《刑法》第266条规定的个人犯罪,它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我国刑法在《分则》的其它章节里,还分别规定了诈骗罪的其他类型,在法理上称为特殊诈骗罪。比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刑法》第266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诈骗罪的处罚本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66条,以达到数额较大作为追诉的起点。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诈骗罪的量刑情节诈骗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最早规定在1985年《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85]高检会研字3号),500元以上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现已失效。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以下简称“1996年司法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共同诈骗犯罪如何处理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五、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合同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为复杂客体,行为人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权以及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首先,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其次,行为人的诈骗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诈骗的发生破坏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导致了其他个人或单位对合同订立的不信任,造成恶劣影响。 (三)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为故意犯罪,且表现为故意犯罪,并带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本罪主要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运用以上四种方法之外的形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资金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骗取对方资金二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予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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