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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法院解释三关于夫妻之间出具

2022-10-19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而借款一方将这笔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比如归还了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或者用于了共同投资,离婚时,因为出借方本身也是借款的受益人,共同债务不必再清偿,共同投资及收益也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已经分割,这时,再要求借款一方归还借款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了。但借款一方不是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了其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则应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该司法解释中没有提及在夫妻分别财产制情况下借条的认定问题。我国目前的婚姻法除了规定夫妻财产共有之外,还规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可以将共有财产约定为分别各自所有,在这样的经济约定之下,夫妻两人各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对各自所有的财产都有完全的支配权,如果一方为了个人事务向另一方借款,其本质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不同,这种借条与普通的借条一样,借多少还多少,并无太大争议。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认定借款数额,不应只以借条本身所载明的数额为依据,而应实际出借的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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