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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把假毒品当作真毒品予以贩卖的(包括正在进行毒品交易人赃俱获或已经将假毒品交易完毕后被抓获两种情形),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在真毒品中掺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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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非法行为。
持有假毒品一般而言不够成犯罪,但是如果持有假毒品然后贩卖的涉嫌构成犯罪 持有假毒品然后贩卖根据1994年出台的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贩卖假的毒品需要区分知情与否。 1:如果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的,涉嫌构成诈骗罪。 2:如果不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的,涉嫌构成贩毒罪。 3: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3号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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