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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
第十六条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正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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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 2.除了劳动报酬除外,还要如实告诉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等其他情况,如果没有明确报酬的,应该实行“同工同酬“制度。“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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