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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按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明确权属加强保护。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权等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调解、仲裁和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证据,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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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转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按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明确权属加强保护。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权等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土地,是指农牧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牧业的土地。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其所属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四条内蒙古土地承包经营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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