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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对此罪没有规定“情节严重”作为必要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
强迫他人吸毒罪才立案的标准是: 1、违反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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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3)》第10条强制他人吸毒事件(刑法第353条)]违反他人意志,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强制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应立案起诉。
(一)强迫他人吸毒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对强迫他人吸毒罪没有规定“情节严重”作为必要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应综合全案的各种情况,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给予行政治安处罚。 (二)强迫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强迫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本同,所明显的区别在于客观表现上的不同,前者为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的手段,后者则是用引诱、教唆、欺骗等手段。此外,从犯罪对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胁迫下违心地吸毒,后者在引诱、教唆、欺骗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严格加以区分,不能造成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对同一个人同时实施了强迫、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后果,应择一重罪处罚,定强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为人对不同的人分别采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则分别构成两个罪名,应予以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3)》第10条强制他人吸毒事件(刑法第353条)]违反他人意志,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强制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应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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