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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可以将服务和收费事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并支付代办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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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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