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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不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是法院是会受理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法院都会判决离婚。法...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在房价持续攀升的城市里,房屋问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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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房产分一般依据出资和登记时间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计算分割房产价值时对应不同的计算公式。 一、一方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照法律规定,房产归属于婚前购买方。另一方可以获得分割款,主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房产的共同出资及对应的升值部分,分割款的计算公式为: 分两步: 第一步: 先计算诉争房产的升值率,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第二步: 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共同还贷部分,指共同还贷的本息。 当然,该种计算并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中价值分割的公正,法官在裁决时可以根据个案适用一定的自由裁量,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升值率时,应考虑到时点的问题,结婚之前的升值部分属于购买方个人财产的升值,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夫妻婚后购房或一方购房后,房产于婚后进行登记,此时,夫妻一方不做弃权申明,房产默认为夫妻共同共有,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此时,房产分割时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根据个案,灵活适用,较为粗暴的计算为: 1、没有剩余房贷的,一人一半,房屋实际价值÷2; 2、有剩余贷款的,分割款=(房屋实际价值-剩余房贷)÷2; 3、根据双方贡献大小进行自由裁量分割,尤其是一方在首付款、装潢上投入了大量的婚前个人财产的。这种情形,应该举证证明,上述投入的财产形成于结婚之前;另外,双方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同居较长时间,形成了财产混同的,很难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再者,双方通过约定分别财产制排除了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分别财产制的约定作为判决房产归属及价值分割的依据。 综上,离婚时房产价值分割,本着公平的原则分割,尤其是看当事人的贡献大小。能举证证明出资系婚前个人财产的,在房产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予以多分。只有主张没有证据证明的,一般视为双方共同出资,在平均分割的基础上,可以倾向于女方进行分割。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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