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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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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故意伤害轻伤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或者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2、如果是故意伤害重伤的,属于必须国家公诉的案件,无论被害人是否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都必须继续追究;只是在被害人不追究的情况下,判决缓刑的可能性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呈请立案报告书如下蔡××被杀案,刘××于200×年4月30日报案,经审查,蔡××被他人加害的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应当立案侦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据报案人刘××讲,甘谷胡同4号是其同事王××的住房,因空闲于200×年3月出租给一四川籍女子居住。200×年4月25日以来房内不明飘出臭味,到30日已臭得呛人,加之多日无人往来,刘××甚觉蹊跷,便于30日中午1时从窗户缝隙向内观望,发现床上有一具尸体,于是马上到派出所报案。经勘查,甘谷胡同为一死胡同,共有8户居民,4号房间位于胡同最里侧。房门有一明锁,没有撬压痕迹,室内面积15平方米,靠东南角窗下双人床上有一女尸面部朝上,盖着被子。揭开被子发现全身赤裸,已中度腐烂。经访问房主和邻居得知,死者叫蔡××,26岁,四川省德阳市人,200×年3月来此租住。蔡××与邻居很少交往,平日多上午休息,下午外出,晚上回归,打扮入时,偶带陌生男子同居,邻居最后与蔡××见面是4月20日下午。经尸体检验,死者颈部有明显的勒痕,系窒息而死。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蔡××之死系被他人加害,应当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且案件发生地属我刑侦大队管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拟对蔡××被杀案立案侦查。妥否,请批示。刑侦支队八大队孙××武××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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