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
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合同履行地确定的原则包括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以交货地或者货款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运输合同履行地应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意见》第十九条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按照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交货方式的,以货物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代为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方式送货的,以货物送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内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对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范围作了特别规定,即:(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达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应当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点。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的,或者变更原合同但未涉及履行地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三)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履行地点,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按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该规定还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4人已浏览
109人已浏览
215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