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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最新规定,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辆的扣押期限不得超过25天(其中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加上5天的通知取车期限);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此外根据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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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当事人接受拘留的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如果需要重新鉴定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以上期限合计最长可能为71天。
1、看具体情况定。 2、交警扣车一般是为了调查取证,如果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会在现场调查结束后三日内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完成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十日,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1、公安交警部门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的期限为三十日,如果没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满后必须放车。 2、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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