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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单位组织职工旅游费用属于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的支出,费用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如果单位对全体雇员组织旅游而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用,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 1.企业奖励员工旅游、员工报销旅游费用,应与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其他人员享受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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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是3500元;社会保险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收入所得额(扣除社保费用后)-免征额;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需要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来选择: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1500元但不超过4500元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超过4500元但不超过9000元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为555; 超过9000元但不超过35000元的税率是25%,速算扣除数为1005; 超过35000元但不超过55000元的税率是30%,速算扣除数为2755; 超过55000元但不超过80000元的税率是35%,速算扣除数为5505; 超过80000元的税率是45%,速算扣除数为13505。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51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规定:第十条由“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而单位为员工提供免费旅游恰恰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当和员工当月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在此国务院令519号生效的2008年3月1日之前,单位为员工组织的旅游则只有符合财税[2004]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因此,2008年3月1日之前只有符合财税[2004]11号的人员才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2008年3月1日之后,无论是否系财税[2004]11号所述情况,均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税起征点是5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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