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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员,其缓刑考验期限届满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公告,不再执行原判决的刑罚。 2、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
1、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员,其缓刑考验期限届满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公告,不再执行原判决的刑罚。 2、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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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须在判决裁定生效的十日到时当地司法局报到,再根据司法局的要求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1、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员,其缓刑考验期限届满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公告,不再执行原判决的刑罚。 2、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1、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员,其缓刑考验期限届满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公告,不再执行原判决的刑罚。 2、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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