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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要件。确定某一事故是否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是否应按无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工伤事故要件: 1、职工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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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4]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的依法抚恤和优待。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1、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职业病; (5)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退休返聘人员不属于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不适用的规定,可以直接要求单位赔偿,不需要的,应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赔偿,即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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