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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儿童车祸的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儿童车祸赔偿金根据以下方式计算: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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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撞死儿童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其直系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大致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有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无收入的,可暂按同等级别的护工费用计)+交通费+伙食补助费(15元/天)+死亡赔偿金(约373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3~5万)=赔偿额-6万以(赔偿额-6万)*50%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实际人数,年龄,是否还有其他义务人等确定。
儿童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中特殊的一类群体,因身体结构的原因,一旦遭遇交通事故,受到重伤后的几率往往会增加,包括导致残疾或是死亡。十级伤残是最低一级的伤残级别,在赔偿标准上,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具体计算。儿童成为受害人十级伤残的赔偿与成年人事实上不存在差别,只需根据各项损失的数据结合《解释》的规定计算即可。此外,在索赔时,还需注意损害责任的分担问题。一、赔偿项目的计算儿童作为受害人造成残疾的,赔偿项目根据《侵权责任法》、《解释》的规定包括常见的医疗费(含整容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解释》,明确了各个项目的具体计算标准,但在具体计算时,还会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如农转城问题。孩子作为受害人的伤残案件中,农转城的条件通常只有一个,即:受害儿童在事故发生前1年在城镇连续居住。农转城能让受害人主张更多的残疾赔偿金,最大化的获得赔偿。二、损害赔偿的分担赔偿的标准涉及损害负担的问题,因为,如果孩子作为受害人在事故中也承担有事故责任的,那么根据规定:儿童交通事故赔偿1、机动车与孩子发生事故时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通常的,各方都有责任时,机动车方承担更多10%的比例;即使机动车无责,也需承担不超过10%的比例。2、非机动车与孩子发生事故时此时,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害,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大小的比例分担。
需要赔偿受害人就医费用的各种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等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单独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之前。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来确定。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用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准;相关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和次数一致。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人确实有必要去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应当赔偿合理部分。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者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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