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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是律师向律师事务委托人收取的服务费。律师费在全国没有统一定价,但不同省份的有关部门会给出律师诉讼代理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标准提...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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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如下。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区间范围和比例幅度内协商确定。 (一)计时收费 1、适用范围:适用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2、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计件收费 1、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2、收费标准: (1)刑事诉讼案件: ①侦查阶段:2000—20000元; ②审查起诉阶段:2000—20000元; ③审判阶段:3500—35000元; 为刑事自诉案件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的,按照以上标准收费。 (2)民事、行政诉讼案件:2000—20000元。 (三)按照标的额比例收费 1、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法律事务。 2、收费标准: 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费。 争议标的额 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6% 10万元(不含本数)—50万元(含本数)部分5% 50万元(不含本数)—100万元(含本数)部分4% 100万元(不含本数)—500万元(含本数)部分3% 500万元(不含本数)—1000万元(含本数)部分2% 1000万元(不含本数)—5000万元(含本数)部分1.5% 5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部分1% 争议标的额10万元以下收费低于2000元的,按照2000元收费。 以上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阶段)的收费标准。 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执行等审级(阶段);刑事诉讼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分为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申诉等审级(阶段)。办理两个以上审级(阶段)的,从第二个审级(阶段)开始的每一个审级(阶段),可以按照第一个审级(阶段)标准减半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收取办理刑事案件费用外,其民事部分可以按照办理民事案件一审标准减半收费。 按照规定可以采取风险代理收费的,风险代理收费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收费可以高于规定的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五倍。
(1)一审阶段: ①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②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③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④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标的等)。 ⑤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2)二审阶段: 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再审(申诉)阶段: ①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律师在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提供其他非法诉讼法律事务等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公示的指导标准协商收费。 详见常州律师网公告栏和各律师事务所公示栏中《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委托代理权限 一、一般代理: 律师负责开庭前的调查取证、出庭参加诉讼、仲裁活动,或非诉调解活动,发表代理意见,但在进行前述活动时,当事人应亲自参加,决定是否反诉,放弃诉讼、申请权利、接受调解等。 二、特别代理: 律师有权不经过委托人的同意,代表当事人决定是否反诉、是否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权利,接受调解,是否上诉等。特别代理的律师决定就等于是当事人本人的决定,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主要执业纪律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务;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四、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六、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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