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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病假单可以请几天,关键看医嘱,医嘱说多少天就是多少天,倒不一定要三甲医院的医嘱,只要是社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医嘱均可(故可能社康中心提供的也是有效的).但你这个受伤应该是在工作中发生的,可以申报工伤,建议跟单位沟通,在一个月内申报工伤,社保局会依法作出认定的.如果是工伤,那么停工治疗期间的工资是按原工资标准支付的(包含了加班费),如果不是工伤,那么,病假期间是可以不上班,单位也不能据此认定你旷工并对你作出解除合同的处理决定.但病假工资只能按原工资的60%支付,还不包括加班工资在内.跟病假相关的是医疗期,医疗期要根据你在单位的工龄以及你的总工龄来计算,但大多数员工估计都是医疗期3个月的,医疗期的意思是单位不能解除合同的期间,医疗期的计算是从你第一次休病假算起,在半年之内累计休满3个月的,则认定为医疗期已满,则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病假期限需要结合员工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计算,也就是说工作的年限越久的,自然此时可以请的病假时间也就相对要长一些。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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