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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二)、(五)项规定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协会会员分开,不得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协会会员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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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公示期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名称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名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作出名称核准决定,发给名称核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核准名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一)名称与同区域内的行业协会名称相同的;(二)名称与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不一致,或者未准确反映行业特征的;(三)名称与注销、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未满三年的行业协会相同的;(四)发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应当自取得名称核准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逾期不申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自动失效。
行业协会可以依照章程规定和业务开展的需要设立咨询、代理、评估、培训、信息、检测、认证、展览、标准化等服务性组织,所取得的收入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用于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行业协会信息平台,公示下列事项:(一)行业协会登记信息;(二)行业协会年度报告信息;(三)行业协会等级评估信息;(四)行业协会活动异常名录和活动异常永久名录;(五)撤销登记、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监督管理信息。行业协会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年度报告、公布会员惩戒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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