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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损坏...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经验收交付后,供热单位不实行供热计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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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场所、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设计指标、绿色建筑星级、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及供热计量收费方式、节能设施的使用与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
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应当制定改造工作方案。改造工作方案由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的主体制定,并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改造工作方案应当确定实施改造的项目管理人,项目管理人承担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本市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且有改造价值的民用建筑逐步实行节能改造。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改造工作。在实行抗震加固、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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