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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的探视规定,拘留所执行刑事犯罪管理办法第45条犯罪者每月可与亲属或监护人见面1~2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每次来会见罪犯的人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第46条罪犯与委托的律师会面,律师向拘留所申请,拘留所应检查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照,并在48小时内安排。第四十七条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签订的领事条约相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犯罪分子或外国籍犯罪分子的亲属,家长第一次要求会见时,应向省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籍犯罪人亲属或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直接向拘留所申请。外籍犯人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其亲属,监护人探视的,拘留所不予安排,但犯人必须发行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第四十八条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话费由犯罪分子本人承担。第四十九条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信的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信。第五十条会见应在拘留所会见室举行。罪犯的近亲,监护人在拘留所见面不方便,经过其申请,拘留所可以安排视频会面。会见,通讯应遵守拘留所相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拘留所可以中止这次会见,通信。
只要是正常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都可以探视。一般一个月最多一次,一次不超过半小时。《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看守所的探视规定有哪些,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看守所的探视规定有哪些如下: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第三十六条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第三十七条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第三十八条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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