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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
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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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范围的确定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地段、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凡是没有超出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定的范围在拆迁范围确定之前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都不是违法建筑
拆迁范围由市、县政府征收主管部门通过调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权、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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