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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广告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广告的特殊广告形式。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而告之的方式对不特定的人完成指定的行为而给予报酬的一种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具有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需有特定的悬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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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①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悬赏广告具有以下要件: 1、须有广告人。广告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当然,他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广告的方法就多种多样了。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或广播电视等。发展到今天又有上网发布等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不特定的人,并不要求一般公众,只要是不特定多数即可。 3、须完成一定行为。一定行为的完成,是广告人负有债务,行为人行使报酬请求权的条件。换言之,一定行为的完成即为承诺。②如在遗失物的悬赏广告中,这个“一定行为”即是拾得遗失物。 4、须广告人表示要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广告人因广告行为而使自己受债务拘束。当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时,债务发生效力,广告人向行为人给与报酬。至于报酬的种类、数额,是有广告人自己决定的。王泽鉴先生指出:“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承认的任何利益均可。”③因此可以是称号、奖章、匾额等等。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所声明的报酬的意思表示。 第一,悬赏广告合同以广告方式为要约的要件,因而是要式行为。要式合同,是法律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悬赏广告既然是合同,当然要有要约的要件。悬赏广告的要约与一般合同的要约不同,必须以广告的方式为之。悬赏广告的要约一经发出,即产生悬赏要约的拘束力,广告人不得任意撤回。 第二,悬赏广告是实践性的有赏行为。首先,悬赏广告是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悬赏广告合同的实践性,主要表现在其承诺要件为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悬赏行为一经完成,合同即有效承诺,并已经履行完毕。其特点,就是承诺和履行同时完成,实际上承诺和履行是一个行为。这一特征与任何合同都不相同。其次,悬赏广告是有赏的合同,其性质是有偿合同。所谓的有赏,就是约定报酬,对于完成悬赏行为的人,按照要约确定的数额给付酬金。没有酬金的“悬赏”不是悬赏广告。再次,悬赏广告的报酬数额是确定的。 第三,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悬赏广告合同的主体特征,是广告人一方始终是特定的,这与一般合同并没有不同。在行为人一方,在要约发出之时,不能是特定的,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不应当有特定的指向。在行为人的范围上,可能会有限定。无论怎样,当悬赏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就已经确定。正因为如此,悬赏广告才具有合同的相对性特征。悬赏的行为人一方都不是特定的,符合悬赏广告的这一法律特征。至于行为人的资格,不应作特别的要求。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一定识别能力的人,以及任何形式的法人,都为合格的当事人。 第四,悬赏广告合同的标的,是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对此,可以简称为悬赏行为。悬赏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不得作为悬赏行为。
建立悬赏广告的要素如下: 1、公开声明; 声明内容为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或者其他方式签订合同。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指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意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体确定内容; (二)表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意思约束。 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奖励人公开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可以要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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