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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政府公报;(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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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1.政府规章、各级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实施情况;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等;4.行政许可项目及收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监督投诉渠道;5.行政执法依据、主体、人员、程序、结果、投诉渠道等情况。(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1.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度情况;2.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1.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2.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动情况;3.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信息公开权利人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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