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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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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2)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3)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4)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5)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6)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第(4)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 风险提示: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风险提示: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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