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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部门、看守所应当依法支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开展工作,应当向律师通报案件有关情况,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为律师辩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在作出拘留、、变更强制措施、延长羁押、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变更场所、精神病鉴定或撤销案件等与案件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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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部门收到在押填写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犯罪嫌疑人件、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或者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办案部门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1、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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